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实施办法

2020.06.01 , 浏览次数: 14851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科学公正,提高审查工作效率,依据《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采用组成专家审查组的形式具体实施审查。

第三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选择北斗导航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质量、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专家库。

第四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从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7人,成立审查组,指定审查组长。

与受审查单位有冲突或利益关系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审查组正确履行职责,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审查廉洁、公正和客观。

第六条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长负责主持召开审查会议,组织讨论形成审查结论,编写审查报告,提交审查材料。

审查组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完成审查任务并对分工范围内的审查质量负责。

第七条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类型分为初审、续审和增项审查。

初审是对首次申请提供北斗导航民用服务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初审分为第一阶段审查和第二阶段审查,第一阶段审查是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进行的审查,第二阶段审查是对包括分理级服务平台功能或终端级产品性能在内的全面审查。

续审是指注册有效期满、申请继续保留注册资质单位进行的审查。

增项审查是指对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增加服务项目单位进行的审查。

第八条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资质审查方式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分理级服务初审的第一阶段审查、终端级服务初审的第二阶段审查和增项审查,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分理级服务初审的第二阶段审查、终端级服务初审的第一阶段审查和续审,一般应当采用现场审查的方式。

在书面审查不足以确认申请单位资质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查方式。

第九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管理规定》中的《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资质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条 审查组应当对每项资质要求进行审查,确定每一项是否符合要求。

“否决项”的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为: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 法定代表人、2.5 产品性能、2.6 服务平台功能、2.7 国家或行业要求的资质、3.质量保证能力、4.2实收资本、5.1 遵纪守法、6.保密资格,分理级服务共8项,终端级服务共9项。

“一般项”的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和“轻微缺陷”,“一般项”为:2.1 技术人员队伍、2.2 基础设施、2.3 生产设备和计量检测设备、2.4 技术文件、4.1财务会计报告审计、4.3经营状况、5.2 合同履行,分理级服务共6项,终端级服务共7项。

审查方法及判定准则按《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方法与判定准则》执行(附件一)。

第十一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以下准则形成最终的审查结论:

(一)审查项目全部判定为“符合”,做出“具备资质,推荐注册”的审查结论;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做出“不具备资质,不推荐注册”的审查结论;

1、否决项判定为“不符合”;

2、一般项判定为“不符合”超过2项(含2项);

3、一般项判定为“不符合”和判定为“轻微缺陷”之和超过5项(含5项)。

(三)处于(一)、(二)之间,做出“经整改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的审查结论。

对于第一阶段审查,应当做出是否“推荐批准分理级服务平台试验资质/终端级服务产品试制”的审查结论。

对于续审,应当做出是否“推荐延续资质”的审查结论。

对于增项审查,应当做出是否“推荐增项”的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资质审查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准备

审查组长主持召开审查工作预备会,明确审查组任务分工和协调沟通渠道。

(二)审查会

审查组长主持召开审查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宣布审查内容、方式、范围、审查员分工、审查时间安排等事项,并作出保密承诺。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宣读《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3)申请单位汇报申请资质审查的有关情况,审查人员进行质询。

(三)实施审查

审查组成员采取查阅资料、面谈提问、现场核实(适用时)等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审查,并填写《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记录单》(附件二)。

(四)编制审查报告

审查组长应当组织审查组成员,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评议,形成审查结论,编制《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报告》(附件三)。

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审查组长应当编写《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不符合项/轻微缺陷汇总表》(附件四)。

(五)通报审查结论

审查组长应当在审查结束时,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情况、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审查结论、整改要求等。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轻微缺陷,应当在1-3月内完成整改,编制整改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审查组长进行验证。

整改验证采用书面验证的方式进行。

对于初审第一阶段审查,验证不合格时,审查组长应当做出“不具备资质,不推荐批准分理级服务平台试验资质/终端级服务产品试制”的最终审查结论。

对于初审第二阶段审查,验证不合格时,审查组长应当做出“不具备资质,不推荐注册”的最终审查结论。

对于续审,验证不合格时,应当做出“不具备资质,不推荐延续资质”的审查结论。

对于增项审查,验证不合格时,应当做出“不具备资质,不推荐增项”的审查结论。

审查组长应当将验证结果填写在《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报告》中。

第十三条 审查组长应当在整改验证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应用管理中心提交《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记录单》、《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报告》、《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汇总表》和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审查组长上报的材料,做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

经批准注册的单位,应用管理中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对于第一阶段审查合格的单位,应用管理中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申请单位,批准分理级服务单位的试验资质或批准终端级服务单位领取北斗专用技术资料。

未批准注册的单位和未通过初审第一阶段审查的单位,应用管理中心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将取得《证书》的单位编入《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发布。

 

附件:点击下载

1.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方法与判定准则

2.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记录单

3.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报告

4.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