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用规范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简称为北斗通信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环境适应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斗通信终端的研制、生产和使用,也是制定北斗通信终端产品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和产品应用选型的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中国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简称北斗系统(BeiDou)。具有卫星无线电测定(RDSS)和卫星无线电导航(RNSS)两种业务,可以提供导航、定位、授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服务。
3.1.2 北斗终端 BeiDou terminal
北斗系统各种用户应用终端的总称。北斗终端按照应用北斗卫星业务的不同服务模式,分为北斗RDSS终端和北斗RNSS终端两种类型;按其用途主要分为导航型终端、测量型终端、定时型终端和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
3.1.3 北斗RDSS终端 BeiDou RDSS terminal
利用北斗RDSS业务,可以提供定位、导航、定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通信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终端。
3.1.4 指挥管理型终端 command and management terminal
利用北斗RDSS业务兼收下属用户的定位和通讯信息的多用户地址码,一般具有用户信息管理、通播、组播、单播、查询、调阅、指挥调度和管理功能的北斗通信终端。
3.1.5 北斗运营服务中心 BeiDou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re
利用北斗RDSS业务,为不同行业众多用户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共享、短报文信息转发、数据传送、远程测控,并具有用户信息管理、查询、调阅、指挥调度和管理、通播、组播、单播,以及各类信息增值服务的机构。
3.1.6 服务状态 service status
表明北斗通信终端其注册业务服务功能开通状态的标识,以及由于欠费或其他原因被北斗运营服务中心注销其注册业务服务的标识。
3.1.7 服务频度 service frequency
允许北斗通信终端在单位时间内向北斗系统申请服务的次数。
3.1.8 报警区域 alarm area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安全作业的需要,对北斗通信终端设置的特定区域。
3.1.9 越区报警 regional alarm
北斗通信终端用户进入、停留或离开报警区域并满足报警条件时,北斗通信终端自动发出的报警信息。
3.1.10 紧急报警 emergency alarm
北斗通信终端用户遇到紧急情况时,通过北斗通信终端发出的紧急报警信息。该报警信息应包含其位置、定位时间和发信方地址码等信息。
3.1.11 紧急报警附加信息 additional emergency alarm information
在紧急报警发送成功的前提下,用户发出与紧急报警性质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碰撞、搁浅、火灾、风灾、落水、伤病、故障等。
3.1.12 通播 broadcast
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向下属的所有北斗通信终端广播发送短报文的通信方式。
3.1.13 组地址 address of multicast
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对下属的用户进行编组时,多台北斗通信终端共用的标识地址码。
3.1.14 组播 multicast
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向组地址码相同的北斗通信终端发送信息的短报文通信方式。
3.1.15 单播 unicast
北斗通信终端之间,北斗通信终端与指挥管理型终端、北斗运营服务中心或移动通信网络的手持电话之间,进行一对一发送信息的短报文通信方式。
3.1.16 首次捕获时间 time for first acquisition
从开机至接收并解调出信息所需要的时间。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4.1.1 组成
北斗通信终端通常由收发天线、主机(含ID卡)、显控和电源等部分组成。
北斗通信终端分为固定型、手持型、船载型、车载型和指挥管理型终端等类型,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应用需求。通常不同类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成套性分别如下:
4.1.2 尺寸及质量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形尺寸及质量由相应的产品规范规定。
4.1.3 外观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4.1.4 数据接口
北斗通信终端应至少具有一个通用数据接口。
4.2.1 自检测
北斗通信终端应具有自检测功能,当出现故障时应给出视觉和(或)音响、或数据接口输出方式的故障报警提示信息。
4.2.2 断电信息保护
北斗通信终端在断开电源时,应具有时间、位置、短报文等信息的保存功能。
4.2.3 状态监测
北斗通信终端正常工作时,应能实时监测以下状态,并给出相应的视觉和(或)音响提示信息;
4.2.4 位置报告
北斗通信终端应能通过申请定位或发送位置信息实现位置报告。位置报告信息内容包括发信方ID地址码、报告时间和位置等信息。
4.2.5 短报文通信
4.2.5.1 短报文信息
北斗通信终端的短报文信息要求:
4.2.5.2 短报文通信对象
北斗通信终端实现短报文互通的对象包括:
4.2.5.3 短报文信息处理
北斗通信终端对短报文信息的处理功能包括:
4.2.6 安全管理功能
北斗通信终端具备安全管理的功能应包括:
4.2.7 可扩展性
若需要,北斗通信终端的可以包括以下的扩展功能,按照需要对其可进行裁减。
4.2.8 其他设备接口
北斗通信终端可具有与其他外部设备的数据接口;若需要,北斗通信终端可以转发外部设备传入的有关数据,且不改变其编码形式。
4.2.9 指挥管理型终端
指挥管理型终端还应具有以下的功能。
4.2.9.1 对下属北斗通信终端的管理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注册管理的功能,并能够向其发送完成注册或注销注册的管理指令。
4.2.9.2 短报文播发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分配单播、组播和通播的地址,并可以以单播、组播和通播的方式,实现发送短报文信息。
4.2.9.3 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管理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对下属北斗通信终端的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管理功能,包括:
4.2.9.4 电子地(海)图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具有电子地(海)图的功能要求如下:
4.3.1 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性能
4.3.1.1 接收灵敏度
北斗通信终端在其接收天线波束宽度范围内、在其信息误码率小于1×10-5的条件下,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灵敏度不大于-124 dBm。
4.3.1.2 首次捕获时间
北斗通信终端首次捕获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时间应不大于 4 s。
4.3.1.3 失锁重捕时间
北斗卫星RDSS信号中断30 s后,北斗通信终端的失锁重捕时间应不大于 2 s。
4.3.1.4 接收通道数
北斗通信终端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通道数应不少于2个。
4.3.1.5 双通道时差测量误差
北斗通信终端的双通道时差的测量误差应不大于 10 ns(1σ 值)。
4.3.2 发射性能
4.3.2.1 发射信号频率准确度
发射信号频率准确度应不大于 5×10-7。
4.3.2.2 发射信号带外抑制
发射信号在 1 580 MHz ~ 1 650 MHz 频率范围以外的辐射功率,应不大于 -80 dBW/4 kHz。
4.3.2.3 发射载波抑制
发射信号的载波抑制应不大于 - 30 dB。
4.3.2.4 发射信号强度
北斗通信终端在其发射天线波束宽度范围内,发射信号的EIRP值应不小于 3.5 dBW且不大于 19 dBW。
4.3.2.5 双向零值
北斗通信终端双向零值一致性的均值应为 1 ms±10 ns。
4.3.3 安全管理性能
北斗通信终端具备安全管理的性能应达到以下的指标:
4.3.4 信息存储性能
北斗通信终端存储各种信息的性能应达到以下的指标:
4.3.5 指挥管理型终端性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还应具有以下的性能:
4.3.6 供电电压和功耗
北斗通信终端的供电电压和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
电源输入电压在下列变化情况下,北斗通信终端应能正常工作:
4.3.7 安全性
北斗通信终端的安全性除应满足GB 15842—1995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4.4 环境适应性
4.4.1 温度
北斗通信终端位于室(舱)外单元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25℃~55℃,位于室(舱)内单元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为-15℃~50℃。
北斗通信终端的存储环境温度为-35℃~70℃。
4.4.2 振动
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振动条件下,应保持结构完好和正常工作。
4.4.3 外壳防护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壳防护性能,位于室(舱)外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65,位于室(舱)内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54。
4.4.4 湿热
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湿热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北斗通信终端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应满足其产品规范规定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北斗通信终端的 MTBF 不小于 4 000 h。
5.1.1 检验环境
除非另有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时所处的环境条件,是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5.1.2 检验测试需要的仪器
对北斗通信终端检验测试时,通常至少需要如下的测试设施、测试仪器、测试平台和测试工具。
5.2.1 成套性检验
目视检查实物全貌,核对北斗通信终端的成套性,检验结果应符合4.1.1条的要求。
5.2.2 尺寸及质量检验
通过核对图、文、物,目视检查北斗通信终端的全貌,应用钢制直尺检查其外形尺寸,使用磅秤检验其质量,应用钢制卷尺检查其电缆长度,检验结果应符合4.1.2条的要求。
5.2.3 外观检验
采用目测和手感法,或借助于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的放大镜,检查北斗通信终端实物的表面状况,外观质量和防护涂复,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1.3条的要求。
5.2.4 数据接口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数据接口检查步骤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1.4条的要求。
图1 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
5.3.1 自检测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自检测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1条的要求。
5.3.2 数据和信息保存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数据和信息保存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5.3.3 状态监测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状态监测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3的要求。
5.3.4 位置报告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位置报告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4条的要求。
5.3.5 短报文通信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短报文通信功能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5条的要求。
5.3.6 安全管理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安全管理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6条的要求。
5.3.7 可扩展性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可扩展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7条的要求。
5.3.8 其他设备数据接口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其他设备数据接口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8条的要求。
5.3.9 指挥管理型终端功能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指挥管理型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规定的指挥管理型终端功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2.9条要求。
5.4 性能检验
5.4.1 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检验
按照图2所示的北斗终端入网测试设备连接图,将北斗通信终端安装在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微波暗室中的测试转台上,按照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的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1条的要求。
图2 北斗终端入网测试设备连接图
5.4.2 发射性能检验
按照图2所示的北斗终端入网测试设备连接图,将北斗通信终端安装在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微波暗室中的测试转台上,采用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的发射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2条的要求。
5.4.3 安全管理性能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的安全管理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3条的要求。
5.4.4 信息存储性能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的信息存储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4条的要求。
5.4.5 指挥管理型终端性能检验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验法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指挥管理型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验法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性能检查步骤进行检查,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5条的要求。
5.4.6 供电电压和功耗检验
将北斗通信终端连接到供电电源上,通过分别监测其电压和电流进行检验测试供电电压和功耗,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3.6条的要求。
5.4.7 安全性检验
北斗通信终端的安全性检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5.5.1 温度检验
北斗通信终端的高低温工作检验,应分别按照对应的GB/T 12858-1991中5.2.3或GB/T 12267-1990中14.1. 1,以及GB/T 12858-1991中4.2.3或GB/T 12267-1990中14.3.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其存储环境温度检验,应分别按照对应的GB/T 12858-1991中5.2.2或GB/T 12267-1990中14.1.2,以及GB/T 12858-1991中4.2.2 或GB/T 12267-1990中14.3.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1条的要求。
5.5.2 振动检验
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振动试验方法进行: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2条的要求。
5.5.3 外壳防护检验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壳防护试验方法,应按照GB 4208—2008中13.4和GB 4208-2008中14.2.5中的规定试验方法进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3条的要求。
5.5.4 湿热检验
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湿热试验方法进行: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4条的要求。
北斗通信终端的电磁兼容性检验,应按照GB/T 17626.3—2006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测试,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5条的要求。
北斗通信终端的可靠性鉴定和可靠性验收试验按照GB/T 5080.7—19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4.6条的要求。
5.7.1 检验方案
可靠性试验方案,根据生产批量的多少和承制方可能提供的试验条件,由承制方和使用方按照下述试验方案协商确定:
a) 在定型时进行可靠性检验试验,验证产品是否达到规定的可靠性要求,其试验方案可选用GB/T 5080.7-1986中如表1所示对标准型定时截尾试验方案;
表1 标准型定时截尾方案
决策风险% |
鉴别比 d=θ0/θ1 |
试验时间 (θ1的倍数) |
允许故障 |
|||
名义值 |
实际值 |
|||||
α |
β |
α′ |
β′ |
|||
20 |
20 |
17.5 |
19.7 |
3.0 |
4.3 |
≤2 |
b) 在批量生产验收且不需要估计MTBF的真值时,应以预定的判决风险率(α、β),对规定的MTBF值作合格与否的判断。试验方案可选用GB/T 5080.7—1986中的序贯试验方案。
5.7.2 受试样本的数量
当批量在20台~100台之间(含100台)时,采用全数可靠性试验方法,当批量超过100台时,按100台进行。可靠性检验受试样本的数量也可以在有关合同中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其受试样本的数量宜按照表2选取最佳受试样本的数量。
表2 最佳受试样本的数量推荐表
批量大小 |
最佳样本数 |
1~3 |
全部 |
4~50 |
4 |
50~100 |
8 |
5.7.3 失效判决
失效准则按照GB/T 5080.1—1986中9.2的规定执行。
6.2.1 检验时机
型式检验的目的是验证产品的各项功能和性能已经全部达到规定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2.2 检验样品数量
型式检验的受试产品应从提交型式检验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受试产品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套),或符合有关合同的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
6.2.3 检验项目及顺序
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原则按表3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亦允许不同的检验项目采用不同的受试产品数量进行。在征得订购方同意后,可以裁减其检验项目或调整部分检验项目的顺序。
表3 检验项目和顺序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检验要求(章条) |
检验方法(章条) |
---|---|---|---|---|---|
1 |
成套性 |
● |
● |
4.1.1 |
5.2.1 |
2 |
尺寸及质量 |
● |
— |
4.1.2 |
5.2.2 |
3 |
外观 |
● |
● |
4.1.3 |
5.2.3 |
4 |
数据接口 |
● |
— |
4.1.4 |
5.2.4 |
5 |
自检测 |
● |
— |
4.2.1 |
5.3.1 |
6 |
数据和信息保存 |
● |
● |
4.2.2 |
5.3.2 |
7 |
状态监测 |
● |
● |
4.2.3 |
5.3.3 |
8 |
位置报告 |
● |
● |
4.2.4 |
5.3.4 |
9 |
短报文通信功能 |
● |
● |
4.2.5 |
5.3.5 |
10 |
安全管理功能 |
● |
— |
4.2.6 |
5.3.6 |
11 |
可扩展性功能 |
● |
— |
4.2.7 |
5.3.7 |
12 |
其他设备数据接口 |
● |
— |
4.2.8 |
5.3.8 |
13 |
指挥管理型北斗通信终端 |
● |
● |
4.2.9 |
5.3.9 |
14 |
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 |
● |
● |
4.3.1 |
5.4.1 |
15 |
发射性能 |
● |
● |
4.3.2 |
5.4.2 |
16 |
安全管理性能 |
● |
● |
4.3.3 |
5.4.3 |
17 |
信息存储性能 |
● |
● |
4.3.4 |
5.4.4 |
18 |
指挥管理型北斗通信终端性能 |
● |
● |
4.3.5 |
5.4.5 |
19 |
供电电压和功耗 |
● |
● |
4.3.6 |
5.4.6 |
20 |
安全性 |
● |
— |
4.3.7 |
5.4.7 |
21 |
温度 |
● |
△ |
4.4.1 |
5.5.1 |
22 |
振动 |
● |
△ |
4.4.2 |
5.5.2 |
23 |
外壳防护 |
● |
△ |
4.4.3 |
5.5.3 |
24 |
湿热 |
● |
— |
4.4.4 |
5.5.4 |
25 |
电磁兼容性 |
● |
— |
4.5 |
5.6 |
26 |
可靠性 |
△ |
△ |
4.6 |
5.7 |
注:“● ”表示检验的项目;“—”表示不检验的项目;“△”表示按订购方与承制方商定的协议进行检验的项目。 |
6.2.4 合格判据
按6.2.3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后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2.5 重新检验
若型式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应停止检验,生产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继续检验项目合格,且所有检验项目检验后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为该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若继续进行检验时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及其与要求不符合的严重程度,由产品鉴定方决定继续采取纠正措施或判定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3.1 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在提交批量生产的产品之后进行,出厂检验为提交产品的全数检验,或逐批的抽验检验。同一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型号、种类、等级、结构和尺寸,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
6.3.2 检验项目及顺序
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原则按表3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亦允许在各产品中检验不同的项目。合同要求时,或因时间和检验设备等原因,在征得订购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裁减和调整部分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
6.3.3 不合格的分类
按检验项目的质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见附录A)。含有一个以上不合格项目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可以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品。
6.3.4 检验方案
全数检验是对提交首批批量生产的产品之后,对提交产品进行逐台(套)的检验。
逐批的抽验检验是对提交批量生产的产品已经进行过全数检验,且全数检验合格之后,对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产产品,进行逐批的抽验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逐批的抽验检验的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03中规定的一般检验水平Ⅱ,一次抽样正常检验方案,其接收质量限(AQL)分别是:A类不合格品为0.65;B类不合格品为6.5;C类不合格品为15。
逐批的抽验检验中的转移规则,按照GB/T 2828.1—2003中9.3转移规则处理。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AQL,见表4所示。
表4 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限AQL
批量产品数量的范围 (台、套) |
正常检查 |
加严检查 |
放宽检查 |
|||||||||
抽样 样本 数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样 样本 数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样 样本 数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
2~8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9~15 |
3 |
0 1 |
0 1 |
1 2 |
3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16~25 |
5 |
0 1 |
1 2 |
2 3 |
5 |
0 1 |
1 2 |
1 2 |
2 |
0 1 |
1 2 |
1 2 |
26~50 |
8 |
0 1 |
1 2 |
3 4 |
8 |
0 1 |
1 2 |
2 3 |
3 |
0 1 |
1 2 |
2 3 |
51~90 |
13 |
0 1 |
2 3 |
5 6 |
13 |
0 1 |
1 2 |
3 4 |
5 |
0 1 |
1 2 |
3 4 |
91~150 |
20 |
0 1 |
3 4 |
7 8 |
20 |
0 1 |
2 3 |
5 6 |
8 |
1 2 |
2 3 |
5 6 |
151~280 |
32 |
0 1 |
5 6 |
10 11 |
32 |
0 1 |
3 4 |
8 9 |
13 |
1 2 |
3 4 |
6 7 |
281~500 |
50 |
1 2 |
7 8 |
14 15 |
50 |
1 2 |
5 6 |
12 13 |
20 |
1 2 |
5 6 |
8 9 |
501~1200 |
80 |
1 2 |
10 11 |
21 22 |
80 |
1 2 |
8 9 |
18 19 |
32 |
2 3 |
6 7 |
10 11 |
1201~3200 |
125 |
2 3 |
14 15 |
21 22 |
125 |
1 2 |
12 13 |
18 19 |
50 |
3 4 |
8 9 |
10 11 |
注:Ac为接收数,Re为拒收数。 |
6.3.5 合格判据
产品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数检验时,其检验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均不大于其合同规定的比例时(如合同无规定, 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可分别默认为3%、8%、20%),则判定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逐批的抽验检验时,其检验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数均不大于表4对应规定的拒收数,则判定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6 重新检验
若检验到一台(套)产品的一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该台(套)产品的出厂检验停止,生产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当所有检验项目检验后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为该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同一台(套)产品若在第三次检验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时,则判定该台(套)产品不合格,订购方拒收该台(套)产品。
7.1.1 产品标志
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应具有铭牌标志,标明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或生产批号、制造商以及商标等信息。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具有保护产品必须的指示性标志和警示标志,以及收发货、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必要标志。所使用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2008的规定;
包装箱内应内置防震缓冲材料,使包装件能承受GB/T 4857.5的跌落试验,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或电性能指标缺陷;
包装箱内应具备: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包装有产品的包装箱应存放在产品成品库。产品成品库和贮存地点应自然通风和防潮,环境温度为-15℃~45℃,相对温度不超过80%(+45℃)。
贮存期一般为1年,超过1年期的产品应开箱检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
包装好的产品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及空中等单一运输或上述任何一种组合的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淋、防震以及安全措施。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5296.1-1997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有关信息: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不合格分类表
表A.1 产品不合格分类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不合格内容 |
不合格分类 |
||
A类 |
B类 |
C类 |
|||
1 |
成套性 |
|
√
|
√ |
√ |
2 |
尺寸及质量 |
|
|
|
√ |
3 |
外观 |
|
√ |
|
√
|
4 |
数据接口 |
|
|
√ |
|
5 |
自检测 |
|
|
√
|
√ |
6 |
数据和信息保存 |
|
|
√
√ |
√ |
7 |
状态监测 |
|
|
|
√ |
8 |
位置报告 |
|
√ |
|
|
9 |
短报文通信功能 |
|
√ |
|
|
10 |
安全管理功能 |
|
√ √
|
√
|
√ |
11 |
可扩展性功能 |
|
|
√ |
|
12 |
其他设备数据接口 |
|
|
|
|
13 |
指挥管理型北斗通信终端 |
|
√
|
√
√
|
√ √
√ √ |
14 |
接收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 |
|
|
|
√ |
15 |
发射性能 |
|
|
|
√ |
16 |
安全管理性能 |
|
|
|
√ |
17 |
信息存储性能 |
|
|
|
√ |
18 |
指挥管理型北斗通信终端性能 |
|
|
|
√ |
19 |
供电电压和功耗 |
|
√
|
√ |
|
20 |
安全性 |
|
|
√
|
√ √ |
21 |
温度 |
|
|
√
|
√ |
22 |
振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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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外壳防护 |
|
|
√ |
|
24 |
湿热 |
|
|
√ |
|
25 |
电磁兼容性 |
|
|
|
√ |
26 |
可靠性 |
|
|
|
√ |
27 |
标志、包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