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导航型终端(以下简称为导航型终端)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和船舶使用导航型终端的研制和生产,也是制定产品规范和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用户终端通用技术要求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首次定位时间 time to first fix
TTFF 用户终端从开机到第一次解算出位置结果所需时间。通常包括用户终端初始化时间、测量时间、星历接受时间和定位解算时间。
3.1.2 重捕时间 re-acquisition time
卫星信号重捕时间,是指接收设备在信号满足灵敏度要求的条件下,短时间(30 s内)失锁后重新捕获卫星信号并获得满足精度要求的位置信息所需的时间。
3.1.3 电子地(海)图数据库 map database for navigation
按特定格式存储的,并与导航信息有关的数字地(海)图信息数据库。通常与地(海)图有关的信息包括编码数据、航线计算数据、背景数据和参考数据等。
3.1.4 电子地(海)图匹配 map matching
从定位模块获取到的位置(轨迹)与电子地(海)图数据库所提供的地(海)图的位置(路径)进行匹配来确定用户在地(海)图上位置的一种技术。
3.1.5 航线计算 route calculating
利用电子地(海)图数据库所提供的地(海)图帮助用户行进前或行进中规划航线的过程。
3.1.6 航线引导 route guidance
用户沿着规划出的航线行进的过程。
3.1.7 机动引导 maneuver guidance
在航线中遇到交叉口时,不是直行通过时提供的引导。
3.1.8 巡航引导 cruise guidance
在未遇到机动时应提供的航线引导。
3.1.9 注记 cartographic text
指需要在地图中显示的城市名称、街道名称、道路名称、省道和国道的标号,以及著名地点或地物的名称等类型的文本。
3.1.10 北向上 north up
指一般的地(海)图显示方式,既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式显示地图。
3.1.11 兴趣点 point of interest
指一个能描述特定地址的出入口位置,以作为用户导航的目标。
3.1.12 航路点 waypoint
由用户设定的位置点,航线的起点、终点、转弯点都是航路点。
3.1.13 航迹 track
用户已行进的轨迹,以点的形式存储,称航迹点。
下列略缩语适用于本文件。
4.1.1 分类
本规范按适用范围不同,将导航型终端分为车载型、船载型和手持型三类。
4.1.2 系统结构
导航型终端应至少包括下列功能模块:
4.1.3 设备组成
导航型终端至少应包括下列部分:
4.1.4 外形尺寸及重量
导航型终端的外形尺寸及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4.1.5 外观
导航型终端产品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4.1.6 数据接口
导航型终端应至少具有一个通用数据接口。
4.2.1 自检测
导航型终端应具有自检测及初始化和状态设置功能,当出现故障时应给出视觉、音响或数据接口输出方式的故障报警信息。
4.2.2 完好性检测功能
导航型终端应具有系统完好性及自主完好性检测功能。
4.2.3 状态监测
导航型终端正常工作时,应能实时监测以下的状态,并通过显示或声光方式给出提示信息:
4.2.4 定位功能
4.2.4.1 定位方式及坐标
导航型终端应具有RNSS定位方式。导航型终端应能接收和处理北斗卫星播发的B1频点的信号,并提供其天线所在位置的经度(最小需精确到千分之一分)、纬度(最小需精确到千分之一分)、高程(m)以及获得定位数据的BDT时间或UTC时间。
导航型终端应支持CGCS 2000坐标系,若提供坐标转换功能,应显示当前位置信息的坐标系。
4.2.4.2 定位状态显示
导航型终端接收到信号后,应根据设定通过声、光或符号给出定位信息,应至少能每2s产生、显示并输出一次新的终端位置。若不能进行定位时,应给出相应的提示。
4.2.5 导航功能
导航型终端应具备导航功能,并具有导航图接口。
4.2.5.1 电子地(海)图匹配功能
导航型终端应提供电子地(海)图匹配功能,并提供用户是否在道路(或航道)上、在哪条道路(或航道)的哪个位置上、以及是否在预先计算出的航线(航行航线)上等信息。
4.2.5.2 电子地(海)图显示功能
导航型终端应提供电子地(海)图显示功能,电子地(海)图显示功能应能帮助用户直观地了解自己的当前位置、前方航线情况及目的地的相对方位。
a) 基本显示内容:
在显示电子地(海)图时,系统应显示的内容包括:道路(或航道)网、背景地物、注记、兴趣点图标、航标。
b) 电子地(海)图的缩放:
系统应提供在电子地(海)图区域内的任意位置放大或缩小地(海)图的功能。地(海)图缩放的最小比例为每像素表示1 m~2 m,最大比例为每像素表示8 km~10 km,或者能够显示整个地(海)图区域。
c) 电子地(海)图的旋转:
系统应提供两种地(海)图显示方式:即北向上或行进方向向上;
为实现行进方向向上的显示方式,系统应提供在地(海)图区域内的任意位置旋转地(海)图的功能。地(海)图旋转与行进方向的角度差应在±6°范围内。
d) 电子地(海)图的滚动:
系统应能提供两种方式的滚动——位置滚动和平滑滚动。
e) 注记显示:
——系统应避免注记文本的重叠显示;
——在地(海)图的各个缩放等级下,注记文本应当保持大小不变,不随地(海)图的缩放而缩放;
——在地(海)图旋转时,注记文本基于水平显示的旋转角度应在±90°范围内。
f) 兴趣点图标显示:
——系统应避免兴趣点图标的重叠显示;
——在地(海)图的各个缩放等级下,兴趣点图标不随地(海)图的缩放而缩放;
——在地(海)图旋转时,兴趣点图标不随地(海)图的旋转而旋转。
g) 航线加亮:
在航线引导过程中显示地(海)图时,导航型终端应将航线高亮显示,使用户易于分辨航线的走向。
4.2.5.3 目标检索功能
导航型终端应为导航的目的地提供以下检索功能:
4.2.5.4 航线计算功能
导航型终端应提供以下航线计算功能:
4.2.5.5 航线引导功能
当用户沿预先计算出的航线行驶时,导航型终端应根据用户在航线上的位置,为用户提供引导信息。
a) 基本引导信息:
在整个航线引导过程中,系统应提供下列信息:
b) 机动引导信息:
在机动引导过程中,系统应提供下列信息:
在航线中遇到交叉口时,如果不是直行通过,或者需要进入与当前航线等级不同的航线,系统应提供在该交叉口的转弯方向(左转或右转)、或是掉头方向;
c) 巡航引导信息:
在巡航引导过程中,系统应提供航线前方下一个机动的机动方式,转弯或掉头。
4.2.5.6 电子地(海)图数据库
系统使用的电子地(海)图数据库应包含下列数据内容:
4.2.5.7 航路点及航迹
导航终端应具有航路点设置、保存功能,并能显示和保存航迹数据。
4.2.6 校时
导航型终端应具有时钟,并通过北斗系统进行自动校时。其时间格式中年的有效数字为四位,月、日、时、分、秒的有效数字均为两位。
4.2.7 数据保护
导航型终端内部数据具有掉电保护功能。
4.2.8 数据接口
导航型终端应至少提供一个数据接口,以便于与外部设备进行数据通信。
4.3.1 接收信号频率
导航型终端应能接收到1561.098 MHz(B1频点)的北斗信号。
4.3.2 灵敏度
捕获灵敏度应不大于-144 dBm;
跟踪灵敏度应不大于-159 dBm。
4.3.3 接收信号功率范围
导航型终端的接收信号功率变化范围应为-144 dBm~-124 dBm。
4.3.4 定位精度
导航型终端的定位精度为:
4.3.5 首次定位时间
4.3.5.1 温启动
在历书可用、有概略位置和时间、捕获概率优于95%条件下,导航型终端首次定位时间应不大于60 s。
4.3.5.2 热启动
在历书可用、星历可用,有概略位置和时间、捕获概率优于95%条件下,导航型终端首次定位时间应不大于15 s。
4.3.6 失锁重捕时间
卫星信号短暂中断30 s后,导航型终端的失锁重捕获时间应不大于5 s。
4.3.7 测速精度
导航型终端的测速精度不大于0.2 m/s(95%)。
4.3.8 定时精度
在与UTC整秒时刻同步的条件下,导航型终端的定时精度应不大于1 ms。
4.3.9 定位测速更新率
在与UTC整秒时刻同步的条件下,导航型终端的定位测速数据更新率应不小于1 Hz。
4.3.10 跟踪通道数
导航型终端的跟踪通道数应不小于16个。
4.3.11 动态性能
导航型终端的动态性能要求如下:
4.3.12 电源与功耗
系统的电源要求及功耗以产品规范为依据。
4.3.13 安全性
安全性要求除应满足GB 15842—1995要求外,还应满足:
4.4.1 温度
导航型终端应能在表1规定的温度下工作和贮存。
表1 导航型终端温度要求
类别 |
低温 ℃ |
高温 ℃ |
试验温度稳定时间 h |
||
工作温度 |
贮存温度 |
工作温度 |
贮存温度 |
||
车载型、手持型 |
-10 |
-40 |
55 |
70 |
2 |
船载型 |
-15 |
-25 |
55 |
70 |
2 |
4.4.2 振动
4.4.2.1 车载型
车载导航型终端在GB/T 12858—1991中11.1规定的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4.2.2 船载型
船载导航型终端在GB/T 12267—1990中14.4规定的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4.2.3 手持型
按产品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4.4.3 湿热
4.4.3.1 车载型
按GB/T 12858—1991中14.1的规定进行。
4.4.3.2 船载型
按GB/T 12267—1990中14.2的规定进行。
4.4.3.3 手持型
按产品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4.4.4 外壳防护
外壳防护性能,位于室(舱)外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65,位于室(舱)内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54。
4.4.5 盐雾
仅对船载型终端进行盐雾试验,按GB/T 12267—1990中14.8要求的试验条件,应能正常工作。
4.4.6 长霉
仅对船载型终端进行长霉试验,按GB/T 12676—1990中14.7.2要求的试验条件,应能正常工作。
导航型终端应符合产品规范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导航型终端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 4000 h。
5.1.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检测应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进行:
5.1.2 测试场地应清洁、没有损害设备的气体、盐雾及强烈的日光辐射,并应具有隔离工业干扰、火花干扰、天电干扰或其他杂波干扰等措施,检验场所应经订购方认可;
5.1.3 检测期间施加于导航型终端的电源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100±5%)范围内;
5.1.4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利用空中实际的北斗卫星信号进行检测,当利用北斗信号模拟发生器来作为标准测试信号源时,其产生的信号应具有和北斗卫星信号相同的特性;
5.1.5 所有检测的导航型终端应具有足够的分辨率、准确度和稳定度,其性能应满足被测技术性能指标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其精度应优于被测指标精度一个数量级或三分之一;
5.1.6 所有检测的导航型终端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2.1 系统结构检验
通过查看导航型终端及其产品规范来检验系统结构。结果应符合4.1.2的要求。
5.2.2 设备组成检验
通过查看导航型终端及其产品规范来检验各部分组成部分。结果应符合4.1.3的要求。
5.2.3 外形尺寸及重量检验
用量具和衡具检验尺寸及重量。结果应符合4.1.4的要求。
5.2.4 外观质量检验
用目测法或手感法进行检验,亦可借助放大位数不超过10倍的放大镜。结果应符合4.1.5的要求。
5.3.1 自检测检验
通过实际操作来检验导航型终端的开机自检。结果应符合4.2.1的要求。
5.3.2 完好性检验
通过实际操作接收,查看终端能否正确输出“完好性”监测信息,并与合格的参照导航型终端的输出信息相比较,作出判断。结果应符合4.2.2要求。
5.3.3 状态监测检验
通过实际操作来检验导航型终端显示的信息情况。结果应符合4.2.3的要求。
5.3.4 定位功能检验
通过实际操作来检验导航型终端的定位情况。结果应符合4.2.4的要求。
5.3.5 导航功能检验
通过实际操作来检验导航型终端的导航情况。结果应符合4.2.5的要求。
5.3.6 校时检验
通过实际操作来检验导航型终端的校时情况。结果应符合4.2.6的要求。
5.3.7 数据保护检验
人为地突然切断导航型终端电源,导航型终端应有效存储断电前的数据。结果应符合4.2.7的要求。
5.3.8 数据接口检验
用示波器观察导航型终端数据接口的输出信号电平、数据内容和格式。通过数据接口与测试计算机连接,反复从导航型终端提取数据10次,验证数据的正确性;再从测试计算机向导航型终端写入数据10次,验证数据的正确性。如果10次都正确,数据接口工作正常。结果应符合4.2.8的要求。
5.4.1 接收信号频率检验
将被测导航型终端按图1所示连接,导航型终端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设置测试系统播发B1频点信号,卫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设定,查看导航型终端是否能接收到信号。结果应符合4.3.1的要求。
图1 导航型终端测试连接示意图
5.4.2 灵敏度检验
将被测导航型终端按图1所示连接,导航型终端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控制导航型终端进行1 s一次自动定位,设置测试系统播发B1频点信号,卫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设定,分别测试俯仰为20°和70°、方位为0°、90°、180°、270°时的误码率。测试结果应符合4.3.2要求。
5.4.3 接收信号功率范围检验
此项测试可以和5.4.2同时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参见5.4.2,则接收信号功率范围应符合4.3.3要求。结果应符合4.3.3要求。
5.4.4 定位精度检验
将被测导航型终端按图1所示连接,导航型终端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设置测试系统播发B1频点信号,卫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设定,测试系统通过串口设置导航型终端输出定位信息。待定位结果数目不少于2000个时,测试停止,测试系统将导航型终端上报的定位信息与测试系统仿真的已知位置信息进行比较,计算水平误差和高程误差。测试结果应满4.3.4要求。
5.4.5 首次定位时间检验
5.4.5.1 温启动检验
将被测导航型终端按图1所示连接,导航型终端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按温启动条件设置测试系统,并设置测试系统播发B1频点信号,卫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设定,利用测试系统测出导航型终端从加电开机到输出锁定指示所需时间,进行10次测试。测试最大值应符合4.3.5.1的要求。
5.4.5.2 热启动检验
将被测导航型终端按图1所示连接,导航型终端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按热启动条件设置测试系统,并设置测试系统播发B1频点信号,卫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设定,利用测试系统测出导航型终端从加电开机到输出锁定指示所需时间,进行10次测试。测试最大值应符合4.3.5.2的要求。
5.4.6 失锁重捕时间检验
将被测导航型终端按图1所示连接,导航型终端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设置测试系统播发B1频点信号,卫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设定,导航型终端正常工作。信号中断30 s后恢复,利用测试系统测出从恢复信号到导航型终端输出锁定指示所需时间,进行10次测试。测试最大值应符合4.3.6的要求。
5.4.7 测速精度检验
此项测试可以和5.4.4同时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参见5.4.4。测试系统通过串口设置导航型终端输出速度信息,待速度结果数目不少于2000个时,测试停止,测试系统将导航型终端上报的速度信息与测试系统仿真的速度信息进行比较,计算测速误差。测试结果应符合4.3.7的要求。
5.4.8 定时精度检验
将被测导航型终端按图1所示连接,导航型终端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设置测试系统播发B1频点信号,卫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设定,测试系统通过串口设置导航型终端输出定位信息。测试系统在播发B1频点信号120 s后开始测量导航型终端输出的1PPS上升沿与测试系统时间基准1PPS上升沿之间的差值。待测试结果数目不少于3 600个时,测试停止,计算定时精度。测试结果应符合4.3.8的要求。
5.4.9 定位测速更新率检验
测试方法参见5.4.4。定位、测速精度合格的情况下,即可认为定位测速更新率结果符合4.3.9的要求。
5.4.10 跟踪通道数检验
将被测导航型终端按图1所示连接,导航型终端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设置测试转台俯仰角为90°,测试系统播发B1频点信号,卫星信号功率按4.3.3的要求设定,测试系统通过串口设置导航型终端各通道捕获跟踪不同卫星B1频点信号,并设置用户机通过串口实时输出伪距观测值。测试系统接收导航型终端上报的伪距观测值,待每个通道上报伪距观测值不少于1000个时,停止测试,统计通道数。测试结果应符合4.3.10的要求。
5.4.11 动态性能检验
测试方法参见5.4.4。定位、测速精度合格的情况下,即可认为动态性能符合4.3.11的要求。
5.4.12 电源与功耗检验
按产品规范规定进行。
5.4.13 安全性检验
导航型终端的安全性检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5.5.1 低温
5.5.1.1 车载型
低温工作试验方法按GB/T 12858—1991中4.2.3的规定进行;低温存储试验方法按GB/T 12858—1991中4.2.2的规定进行。
5.5.1.2 船载型
低温工作试验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3.1的规定进行;低温存储试验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3.2的规定进行。
5.5.1.3 手持型
按照产品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5.2 高温
5.5.2.1 车载型
高温工作试验方法按GB/T 12858—1991中5.2.3的规定进行;高温存储试验方法按GB/T 12858—1991中5.2.2的规定进行。
5.5.2.2 船载型
高温工作试验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1.1的规定进行;高温存储试验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1.2的规定进行。
5.5.2.3 手持型
按照产品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5.3 振动
5.5.3.1 车载型
按GB/T 12858—1991中11.2的规定进行。
5.5.3.2 船载型
按GB/T 12267—1990中14.4的规定进行。
5.5.3.3 手持型
按产品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5.4 湿热
5.5.4.1 车载型
按GB/T 12858—1991中14.2的规定进行。
5.5.4.2 船载型
按GB/T 12267—1990中14.2的规定进行。
5.5.4.3 手持型
按产品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5.5 外壳防护
防尘按GB 4208—2008中13.4的规定进行。
防水按GB 4208—2008中14.2.5中的规定进行。
5.5.6 盐雾
仅对船载型终端做盐雾试验,其试验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8的规定进行。
5.5.7 长霉
仅对船载型终端做长霉试验,其试验方法按GB/T 12676—1990中14.7.2的规定进行。
依据GB/T 17626.3—2006的附录A对导航型终端进行电磁兼容检验。结果应符合4.5的要求。
5.7.1 检验方案
导航型终端的可靠性试验方案,根据生产批量的多少和承制方可能提供的试验条件,由承制方和使用方按照下述试验方案协商确定:
表2 标准型定时截尾方案
决策风险% |
鉴别比 d=θ0/θ1 |
试验时间 (θ1的倍数) |
允许故障 |
|||
名义值 |
实际值 |
|||||
α |
β |
α′ |
β′ |
|||
20 |
20 |
17.5 |
19.7 |
3.0 |
4.3 |
≤2 |
5.7.2 受试样本的数量
当导航型终端批量在20台~100台之间(含100台)时,采用全数可靠性试验方法,当批量超过100台时,按100台进行。可靠性检验受试样本的数量也可在有关合同中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宜按照表3选取最佳受试样本的数量。
表3 最佳受试样本数量推荐表
批量大小 |
最佳样本数 |
1~3 |
全部 |
4~50 |
4 |
50~100 |
8 |
5.7.3 失效判决
失效准则按照GB/T 5080.1—1986中9.2的规定执行。
导航型终端的检验分类如下:
6.2.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2.2 检验样品数量
承制方至少应提供两台北斗导航型终端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受试样本的数量也可在有关合同中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
6.2.3 检验项目和顺序
产品型式检验的项目和顺序见表4。经承制方和使用方协商也可增加或减少某些项目。
表4 检验项目和顺序
序号 |
检验项目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要求章条号 |
试验方法章条号 |
1 |
系统结构 |
● |
● |
4.1.2 |
5.2.1 |
2 |
设备组成 |
● |
● |
4.1.3 |
5.2.2 |
3 |
外形尺寸及重量 |
● |
● |
4.1.4 |
5.2.3 |
4 |
外观 |
● |
● |
4.1.5 |
5.2.4 |
5 |
自检测 |
● |
● |
4.2.1 |
5.3.1 |
6 |
完好性 |
● |
● |
4.2.2 |
5.3.2 |
6 |
状态监测 |
● |
— |
4.2.3 |
5.3.3 |
7 |
定位功能 |
● |
● |
4.2.4 |
5.3.4 |
8 |
导航功能 |
● |
● |
4.2.5 |
5.3.5 |
9 |
校时 |
● |
● |
4.2.6 |
5.3.6 |
10 |
数据保护 |
● |
● |
4.2.7 |
5.3.7 |
11 |
数据接口 |
● |
● |
4.2.8 |
5.3.8 |
12 |
接收信号频率 |
● |
● |
4.3.1 |
5.4.1 |
13 |
灵敏度 |
● |
● |
4.3.2 |
5.4.2 |
14 |
接收信号功率范围 |
● |
● |
4.3.3 |
5.4.3 |
15 |
定位精度 |
● |
● |
4.3.4 |
5.4.4 |
16 |
温启动 |
● |
△ |
4.3.5.1 |
5.4.5.1 |
17 |
热启动 |
● |
△ |
4.3.5.2 |
5.4.5.2 |
18 |
失锁重捕时间 |
● |
● |
4.3.6 |
5.4.6 |
19 |
测速精度 |
● |
● |
4.3.7 |
5.4.7 |
20 |
定时精度 |
● |
● |
4.3.8 |
5.4.8 |
21 |
定位测速更新率 |
● |
● |
4.3.9 |
5.4.9 |
22 |
跟踪通道数 |
● |
● |
4.3.10 |
5.4.10 |
23 |
动态性能 |
● |
● |
4.3.11 |
5.4.11 |
24 |
电源与功耗 |
● |
△ |
4.3.12 |
5.4.12 |
25 |
安全性 |
● |
△ |
4.3.13 |
5.4.13 |
26 |
低温 |
● |
● |
4.4.1 |
5.5.1 |
27 |
高温 |
● |
● |
4.4.1 |
5.5.2 |
28 |
振动 |
● |
● |
4.4.2 |
5.5.3 |
29 |
湿热 |
● |
△ |
4.4.3 |
5.5.4 |
30 |
外壳防护 |
● |
△ |
4.4.4 |
5.5.5 |
31 |
盐雾a) |
●a) |
△ |
4.4.5 |
5.5.6 |
32 |
长霉a) |
●a) |
△ |
4.4.6 |
5.5.7 |
33 |
电磁兼容性 |
● |
— |
4.5 |
5.6 |
34 |
可靠性 |
● |
△ |
4.6 |
5.7 |
注:“●”表示检验;“—”表示不检项目;“△”表示协商检验。 |
|||||
a)仅针对船载型。 |
6.2.4 合格判据
当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满足要求时,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2.5 型式检验
若型式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应停止检验,要求生产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复检合格,且所有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及其与要求不符的严重程度,由产品鉴定方决定继续采取纠正措施或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6.3.1 组批规则
具有相同型号、种类、等级、尺寸、结构,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
6.3.2 不合格的分类
按产品的质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见附录A)。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项目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可以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品。
6.3.3 检验项目和顺序
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4,亦可根据产品进行必要调整。合同要求时,或因时间和检验设备等原因,在征得订购方同意后,协商进行裁减和调整部分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6.3.4 检验方案
全数检验是对提交首批批量生产的产品之后,对提交产品进行逐台(套)的检验。
逐批的抽样检验是在首批批量产品全数检验合格后,对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逐批的抽样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03中规定的一般检验水平Ⅱ,一次抽样正常检验方案,其接收质量限(AQL)为6.5。
逐批的抽样检验中的转移规则,按照GB/T 2828.1—2003中9.3转移规则处理。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限AQL见表5。
表5 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限AQL
批量产品数量的范围 (台、套) |
正常检查 |
加严检查 |
放宽检查 |
|||
抽样样本 数量 |
AQL = 6.5 |
抽样样本 数量 |
AQL = 6.5 |
抽样样本 数量 |
AQL = 6.5 |
|
Ac Re |
Ac Re |
Ac Re |
||||
2~8 |
2 |
0 1 |
2 |
0 1 |
2 |
0 1 |
9~15 |
3 |
0 1 |
3 |
0 1 |
2 |
0 1 |
16~25 |
5 |
1 2 |
5 |
1 2 |
2 |
1 2 |
26~50 |
8 |
1 2 |
8 |
1 2 |
3 |
1 2 |
51~90 |
13 |
2 3 |
13 |
1 2 |
5 |
1 2 |
91~150 |
20 |
3 4 |
20 |
2 3 |
8 |
2 3 |
151~280 |
32 |
5 6 |
32 |
3 4 |
13 |
3 4 |
281~500 |
50 |
7 8 |
50 |
5 6 |
20 |
5 6 |
501~1200 |
80 |
10 11 |
80 |
8 9 |
32 |
6 7 |
1201~3200 |
125 |
14 15 |
125 |
12 13 |
50 |
8 9 |
注:Ac为接收数,Re为拒收数。 |
6.3.5 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三类合格品数均大于规定的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产品为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6 重新检验
若出厂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应停止检验,要求生产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复检合格,且所有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项目不符合要求,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及其与要求不符的严重程度,由产品鉴定方决定继续采取纠正措施或判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7.1.1 产品标志
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应具有铭牌标志,标明产品的名称、型号、序列号或生产批号、制造商以及商标等信息。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具有保护产品必需的指示性标志和警示标志,以及收发货、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必要标志。所使用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2008的规定。
包装箱内应内置防震缓冲材料,使包装件能承受GB/T 4857.5—1992的跌落试验,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或电性能指标缺陷。
包装箱内应具备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包装好的产品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及空中等单一运输或上述任何一种组合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淋、防震等安全措施。
包装后的产品应在成品库中贮存,环境温度为-15℃~45℃,相对湿度80%(+45℃)以下,周围无酸碱及其他腐蚀性气体及强磁场。
贮存期一般为1年,超过1年期的产品应开箱检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5296.1—1997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有关信息: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不合格分类表
表A.1 产品不合格分类表
序号 |
分类 |
检查项目 |
不合格内容 |
不合格分类 |
||
A类 |
B类 |
C类 |
||||
1 |
一般要求 |
显示 |
屏幕无显示 界面颜色不正常 适应不同光照条件差 |
√
|
√ |
√ |
语音输出 |
无语音 语音输出失真 音量无法调节 |
|
√ √ √ |
|
||
操作与控制 |
误操作引起系统及设备损坏 按键失效 屏幕触摸失效 |
|
√√√ |
|
||
外观质量 |
表面局部有轻微擦伤、磨损 表面严重磨损、腐蚀、开裂 |
|
√ |
√
|
||
外形尺寸、重量 |
不符合图样要求 |
|
|
√ |
||
其他 |
紧固件松动 导线断裂 标记印错 |
√ |
√
√ |
|
||
2 |
性能与功能 |
系统定位功能 |
首次捕获时间不满足规定 失锁重捕不满足规定 不能定位 系统定位精度差 位置更新率低 校时失败或不准确 |
√
|
√
√
|
√
√ √ |
电子地(海)图 |
定位结果不能与电子地(海)图匹配 电子地(海)图匹配效果差,但可使用 电子地(海)图功能不完善 电子地(海)图文字、图标不清晰 |
√
|
√ √
|
√ |
||
目标检索 |
不能完成对目标的检索 检索功能有缺陷 |
√
|
|
√ |
||
航线计算 |
航线计算失败 航线计算效率差 |
√
|
|
√ |
||
航线引导 |
引导信息错误 |
|
√ |
|
||
序号 |
分类 |
检查项目 |
不合格内容 |
不合格分类 |
||
A类 |
B类 |
C类 |
||||
|
|
电源 |
电源故障导致不能开机 电压变化导致状态不稳定 无电源保护功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