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纳入监管

2020.05.18 , 浏览次数: 1628

记者从《云南省测绘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3月30日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测绘条例》(下称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大幅缩短了“坝区及经济发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由5至8年更新一次变更为每两年更新一次。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王卫国介绍,我省于1995年出台了《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云南省测绘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我省结合本省实际发展需求对《云南省测绘条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新《条例》增加了测绘事业服务“生态保护”的内容,明确测绘工作为我省生态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保障;新《条例》大幅缩短了“坝区及经济发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由5至8年更新一次变更为每两年更新一次。同时,加强对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提供有效的测绘保障,为当地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等提供测绘保障。

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地理信息应用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包括手机定位、互联网地图导航等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及其延伸产品,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极大地方便了百姓生活。新《条例》明确,一是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框架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测绘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准确、便捷的测绘服务;二是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和做好无人机航空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三是发挥地理国情监测作用。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新《条例》根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隐患突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薄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速等实际情况,全面加强监管,首次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管、互联网地图监管及测绘单位信用管理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实现兼顾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与满足社会公众对测绘地理信息的需求。

(来源:昆明日报)